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: 根据《电子商务法》第九条明确规定: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为经营场所的,申请人应提交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,相关材料由申请人自行从电子商务平台获取并打印。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人签署的《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》、申请人身份证明和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登记注册。 在填写《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》“经营场所”时,应填报电子商务平台名称和网络经营场所网址(如,某某平台:https://www.a1b2c3.com/id22a4b71; 某某平台:www.a3b2c1.com/shop7122a1,其中“https:// ”或“http://”可不写)。申请人在多个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,应当填报多个网络经营场所网址。申请人需在申请书中作出承诺,明确表示“本人承诺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,不擅自改变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”,并签字。登记机关可直接在《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》承诺栏中增加相关内容。 具体办证单位:滑县高平镇市场监督管理局;联系电话:0372-8661521。 |